索 引 号 | 640381006/2022-00038 | 发文时间 | 2022-11-16 |
发布机构 | 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资讯_beat365唯一官网民政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365app最新版安卓下载_365bet资讯_beat365唯一官网民政系统权力清单目录 |
一、行政许可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建设公墓审批 (修改) | 0108001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2〕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145页,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 县级 | 1.经营性公墓审核。 2.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
2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0108002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令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县级 | 1.负责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3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108005001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县级 | 本级的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0108005002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谁登记谁核准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0108006001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县级 | 本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0108006002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县级 | 谁登记谁核准 | ||
5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0108008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第11号) | 县级 | 负责本级区域内的居民区、住宅区及建筑物的地名审批 |
二、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0208001000 | 民政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对未经许可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行为进行处罚 |
2.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0208002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擅自编制、绘制行政区域界线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
3.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0208003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令)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级 | 对损毁、移动界桩、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0208004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未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进行处罚 |
5.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0208005000 | 民政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 |
6.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0208006000 | 民政部门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进行处罚 |
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0208007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进行处罚 |
8.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0208008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火化区内制售棺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进行处罚 |
9.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0208010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0.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020801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1.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0208012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2.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0208013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3.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0208014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4.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0208015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5.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0208016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6.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0208017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7. |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0208018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8. | 对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0208019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19.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0208020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020802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0208022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0208023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0208024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0208025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0208026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0208027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0208028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0208029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29.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0208030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0.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0208040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1.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0208041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2.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0208042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3.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0208043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4.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0208044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5.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0208045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6. | 对慈善组织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处罚 | 0208046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7.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0208047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8.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0208048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3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0208049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0.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0208050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1.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0208051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2.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0208052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3.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0208053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4.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0208054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5.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0208055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6. | 将慈善依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0208056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7. | 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0208057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县级 | 谁认定谁处罚 |
48. | 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 0208060000 | 民政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 | 谁许可谁处罚 |
49. | 对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处罚 | 0208061000 | 民政部门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级 | 谁许可谁处罚 |
50. | 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 0208062000 | 民政部门 |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民政部令第55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 县级 | 谁登记谁处罚 |
51. | 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0208063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县级 | |
52.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 | 0208065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 第十条第一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款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县级 | |
53. | 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 0208066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级 |
三、行政强制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030800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县级 |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
2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0308003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县级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进行封存 |
四、行政给付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 内容 |
1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0508001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县级 | |
2 |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 0508002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 县级 | |
3 | 临时救资金的给付 | 0508003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县级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0508005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 县级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0508006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 县级 | |
6 |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 0508008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县级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0508009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 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制度内容 (二)办理程序。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县级 | |
8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0508015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县级 | 受理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
五、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0800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县级 | 监督、检查城乡低保资金 |
2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的检查 | 0608004000 | 民政部门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县级 | 谁许可谁检查 |
3 | 对标准地名使用的监督检查 | 0608005000 | 地名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
4 |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0608006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县级 | |
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0608007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县级 | |
6 | 对特困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08008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 县级 |
六、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婚姻登记 | 0708001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县级 | 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工作 |
2 | 收养登记 | 0708002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县级 | 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
3 | 慈善组织认定 | 0708005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县级 | 谁登记谁认定 |
4 |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0708007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 县级 | 负责本级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七、行政奖励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社会救助工作奖励 | 080800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县级 | 奖励在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
2 | 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0808002000 | 民政部门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级 | 表彰和奖励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3 | 慈善表彰 (新增) | 0808004000 | 民政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县级 | 本行政区域内表彰。 |
八、行政裁决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认定不一致争议引发的裁决 | 0908001000 | 民政部门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 县级 | 对争议进行裁决 |
九、其他类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部门 | 职权依据 | 行使 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养老机构备案 | 1008005000 | 民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县级 | 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备案 |
2 | 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 1008002000 | 殡葬管理部门 | 【规范性文件】《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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